5月1日起,《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实施
我区将针对组织区域外游客来旅游的旅行社进行激励性奖励记者从自治区文旅厅获悉,5月1日起,《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将实施,我区招徕游客奖励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奖励不少于300万元。
据介绍,《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将针对组织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来旅游的旅行社(在内蒙古注册、合法经营、恪守诚信、从事招徕和接待游客的企业,不包括其分社及服务网点)进行激励性奖励。实施时间从2024年5月1起,至12月31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激励性奖励。第一阶段:5月1日至10月15日;第二阶段:10月16日至12月31日。
奖励标准:
招徕游客方面——
区外:旅行社招徕区外游客在内蒙古过夜累计500人(含)以上的,停留时间不少于2晚3天(住宿3星级以上饭店、绿色饭店、等级民宿),按照50元/人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境外(含港澳台):旅行社招徕境外(含港澳台)游客在内蒙古过夜,全年累计达到200人(含)以上,停留时间不少于3晚4天,按照150元/人标准奖励。
旅游包机(含切位)方面——
国内:组织区外游客入内蒙古且一次性每班次达到30人(含)以上奖励0.5万元、60人(含)以上奖励1万元、90人(含)以上奖励1.5万元、120人(含)以上奖励2万元。
国际:组织境外游客入内蒙古且一次性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奖励5万元。
旅游专列方面——
国内:一次性组织游客400人(含)以上乘专列入内蒙古,每列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国际:一次性组织游客300人(含)以上乘专列入内蒙古,每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执行办法——
第一阶段奖励按照以上标准实施;第二阶段奖励按照以上奖励标准上浮30%实施。
每家旅行社最高奖励全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按照符合奖励标准的旅游团队来内蒙古出发时间先后顺序排序,资金奖完为止。
(呼和浩特日报 记者 刘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