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商报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了2023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记者看到,案例中涉及预付费纠纷、二手车销售纠纷、网络购物纠纷、装修纠纷、购买情感服务纠纷、职业技能培训纠纷、摄影纠纷等,均是近来比较多见、典型的纠纷类型。
明明买的是“格力”,到货的却是“东宝”
2023年,消费者田女士在名为云城家电小店的网店中选购空调,根据产品宣传页介绍选中格力品牌空调,收到货后竟然是DB(东宝)空调,客服以分系列售卖为由,不予承担退货运费。田女士认为这是商家在耍花招,故意误导消费者,因此向成都市消委会进行投诉。经市消委会调查协商,商家同意承担退货运费。
四川锦东律师事务所董诗姮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商家的行为实质是利用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引导消费者点进消费页面进而销售其他品牌商品,使消费者产生一定错误认识,消费者有权向商家主张解除购物合同,并由商家承担退货所产生的成本。
花一万多购买“情感课程”
遭遇退费难
2023年9月,消费者张女士向锦江区消委会投诉成都市爱乐空间百盛科技有限公司。她称,该公司在“小黑屋”内对其洗脑长达5小时,并诱导其使用花呗信用卡等,签下9880元的爱渡高端情感服务合同。之后,又在疑似关联公司的连环“PUA”下交了6600元上课,前后共缴费16480元,商家未出具任何收据或发票,后张女士要求退费。接到投诉后,消委会立即开展调查,约谈公司,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退费10800元。
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李驰律师表示,本案中,经营者将消费者“关小黑屋”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作为合同提供方,隐瞒合同重要条款且未尽提请注意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同时,在收款后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的规定。
成都市消委会表示,情感挽回服务的出现,是一种新型消费,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在心理援助和情感抚慰方面的消费需要。因其服务带有一定精神性,客观上存在服务指标不好量化、合同约定不易明细、服务效果不好衡量,主观上则存在消费者情感失落之下放大心理期待等问题,从而引发消费争议。成都市消委会呼吁及早出台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核。同时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避免心理失衡、情绪冲动之下落入陷阱。
拍完照才被告知
只给两张照片
消费者罗先生在彭州市铂之爵摄影有限公司给孩子拍完照后,才发现只有两张照片,商家也不给底片。
罗先生称,拍摄前商家并未告知是否赠送数码底片,也没跟他签合同,孩子到店拍照时,商家仍未告知数码底片是否赠送,拍摄完成后才告知只给两张照片,其余的要按80元/张的价格收取底片费用,并以《套餐概览》中“底片不送”作为凭据。经彭州市消协调解,被投诉商家同意免费赠送罗先生12张数码底片。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吴余茹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案商家在提供服务前未明确告知罗先生数码底片的收费情况,直到拍摄完成后才提出底片需支付额外的费用,使得罗先生在选择服务时无法全面了解服务内容和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市消委会表示,摄影服务中存在一些消费陷阱,比如道具付费的隐形消费、限制底片张数的低价套餐等。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前了解市场行情、价格、服务质量等信息,选择信誉口碑好的经营者。在摄影服务开始前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细节,把口头约定写进合同补充条款中。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