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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电器维修责任划分检察官普法出租屋

   时间:2024-11-29 阅读:

群众:检察官你好,年前租了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现在发现家里冰箱坏了,该由谁承担维修义务?

检察官:这个首先看合同约定,如果无约定,根据《民法典》就可以解决您的问题,下面先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高新区的某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租赁期内发现房屋及屋内家电损坏后应当及时告知房东,由房东通知师傅上门维修,房东未及时进行维修的,可由承租人代为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2022年2月,李某发现出租屋的热水器出水不正常,当即告知了王某,王某认为系李某使用不当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故未安排人员上门维修。无奈,李某便自行安排维修人员张某上门维修,更换配件花费630元。之后李某向王某索要维修费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向其支付维修费用630元。

庭审中,双方对房屋租赁合同中维修义务条款无异议,但王某认为系李某使用不当才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其无需承担维修义务。李某申请了维修人员张某出庭作证,并提供了更换下来的配件作为证据。张某称案涉热水器因部分配件自然老化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并非人为损坏所致。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了630元维修费。

检察官提示:

热水器、冰箱系房东给租户配备的固定设施,若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未对维修义务进行约定,且非承租人恶意损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若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在自行维修后,要求出租人承担该维修费用,若双方约定按月支付租金,承租人可以要求在下一期租金中折抵相应的维修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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