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开幕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专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规定:
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责。
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
饲养宠物越来越常见。此前有机构发布的宠物行业白皮书预测,2019年中国城镇宠物犬猫数量达到9915万只,比2018年增长766万只。由此不仅带来了可观的宠物经济,也引发了诸多纠纷,对城市治理提出了新考验。为规避遛狗给他人造成伤害,各地在犬只管理制度中规定“遛狗必牵绳”。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养狗人积极配合,而有的养狗人则有意无意地违背这一规定。
遛狗不牵绳对他人造成伤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条款。而据专家表示,遛狗未拴绳造成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故意激惹,也不能免除饲养者的责任,只能减轻。这意味着只要遛狗不拴绳,不管责任在哪一方,哪怕受害者故意刺激狗而被咬,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对此,广大养狗人员应注意,只要养狗就要给狗注射疫苗,只要遛狗就要拴绳。
有网友称:遛狗不牵绳,等于狗遛人。遛狗栓绳是有关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是养狗人的基本责任。牵绳遛狗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对自己的狗负责。
狗是人类的好朋友,越来越多的居民把“汪星人”作为宠物来陪伴自己,实属人之常情。有的人甚至把它们当成了家庭成员,这也无可厚非。而养狗带来的纠纷之所以频现,一个重要原因是养狗人缺乏有关认知。养狗,特别在城镇养狗,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私事,而关乎三层关系的构建。
第一层是,养狗人与狗的关系。把狗当成宠物来养,大都基于情感层面的需要,故而有爱犬之称。真正的爱犬,不只体现在给它们良好的成长环境,还体现在养狗人懂规矩、守法则,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宠物。对于一名养狗人来说,可以把自己的狗宠溺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而对于其他人来说则缺乏这种情感代入,不能奢望他人像自己一样爱自己的狗。
第二层是,养狗人与邻居的关系。养狗扰民,邻居不满,这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按法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养狗人如何处理邻里关系,如何解决对邻居生活带来的干扰,看似小事,却非小事。因处理不当而引发悲剧并非个别现象,不容小觑。
第三层是,养狗人与公众的关系。养狗就要遛狗,遛狗就要牵绳,而不牵绳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势必要承担法律责任。一些养狗人遛狗不牵绳,理由是觉得自己的狗性格温顺不咬人,但是公众需要的不是“你觉得”而是“我觉得”。即便自家养的狗温顺也不是不牵绳的理由,公共空间毕竟不是自家客厅,不可任性而为。
养狗是公民权利,但这种权利是有限制也是有条件的,特别是当养狗与公共利益有冲突时,养狗人就应该规范自己的权利,尽应尽的义务。简言之,养狗人要守住权利边界。归根结底,在法律框架内构建合乎法治的关系,才能于己、于人、于狗都有益,各得其所,相安无事。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总规矩”,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民法典(草案)专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既顺应了时代要求,也呵护了公民的私权利。从这个角度讲,待到民法典(草案)获得审议通过,包括养狗人在内的全体公民都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这正是民法典的力量所在。(文丨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