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在这种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在这种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专门就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问题作出了规定:“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涉及三个主体:一是废旧物资收购人员;二是生产企业,即将废旧物资进行再生产的企业;三是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向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一,废旧物资收购人员与生产企业之间有实际的业务发生;第二,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是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而开具的;第三,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第四,向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第五,相应的款项是由生产企业支付给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再由其支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
《批复》基于对废旧物资行业经营特点的考虑,对此种普通存在的经营模式予以规范,对于存在实际的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对此类行为不认定为虚开,司法机关也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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