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判6个月可能不(妨碍执行公务罪立案标准)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7日15时许,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李某某、顾某某及辅警刘某某、张某某在依法查处毒驾、酒驾等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鲁B牌照银灰色东南菱悦轿车,在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车辆开至路边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头将辅警刘某某的左眼眶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8mg/100ml。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杨某某殴打的对象不是正式编制的警察而是合同制辅警,但其协助警察执法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同样受到刑法的保护。因此,被告人杨某某起先认为殴打辅警就不涉刑的认识是错误的,其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法官温馨提醒:配合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治权威和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法律对暴力抗法袭警行为“零容忍”,不要因为一时冲动,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