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认定非法占有的故意)
在刑法中,诈骗犯罪包括普通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而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在这些诈骗犯罪中,不管其在刑法条文中是否明确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都成为其必备的构成要件,而且还是核心构成要件。如果缺乏该要件,那么无法认定为诈骗犯罪。
那么非法占有目的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呢?
一、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1、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具体包括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任职情况、过往履历、平时品行、资产收入情况及负债情况、教育背景、信誉情况、培训经历等。
通过考察这些去了解行为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等。
一般来说,教育背景良好、品行良好、有正当或不错的职业职位、资产丰厚的人,刑事诈骗他人的可能性更小。反之,更大。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考察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2、涉案资金的去向
如果行为人收到款项后携款潜逃,或将款项用于赌博、挥霍或违法犯罪活动,或肆意挥霍资金,或隐匿财产、转移资金,或消耗性大额消费,那么认定其非法占有的概率就高。
如果行为人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促使资产增值的活动,或商定的用途,或归还给被害人,那么认定其非法占有的概率就低。
同时,也需要考察资金被用于各种用途的比例。如果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商定的用途,那么认定为非法占有的可能性就降低;
如果大部分资金被用于挥霍,那么认定为非法占有的可能性就升高。
3、行为人与控告人之间的关系,到底是陌生人还是熟人
如果行为人与控告人之间在事发前是陌生人,编造假名及其他虚假信息,电话号码也是非实名的,或者买的其他人的手机号码,居无定所,也没有给控告人留下表明其权利的证据,如借条,那么,因为控告人不清楚行为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那么一旦行为人在骗取财物后逃匿,切断与控告人之间的联系,那么控告人将难以追回自己的财产,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追回,丧失了刑法之外的其他救济渠道,那么,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就比较明显。
如果行为人与控告人之间是熟人,控告人知道行为人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务,甚至其近亲属,对行为人知根知底,双方之间一直有正常经营关系或者是同学等关系,行为人也留下了书面合同等凭证,那么从客观上讲,行为人逃避该债务的可能性较低、难度较大。同时,控告人可以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利。
4、行为人在事中的各种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事中故意提供虚假担保、或使用虚假无效的单据、印章,或者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积极创造履行合同的能力,那么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的盖然性就高。
如果行为人确实存在真实的项目,或者积极寻找项目,或者在原定的项目出现障碍时积极寻找其他替代项目等积极解决问题,促进合同履行,或者有实质性市场经营行为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行为人为履行合同的实际投入已超过或等于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或者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秘真相,或者行为人存在占有控告人财产的法律基础,或者不确定双方之间是否还有未结清的款项,或者双方之间因为价格或质量等问题存在重大争议,一方据此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双方均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控告人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或者行为人占有自己的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而是其他目的,或者行为人不能及时还款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那么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的盖然性就低。
5、行为人在事后的表现
如果行为人收到款项后逃跑,以逃避返还资金;或者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故意隐匿转移资金,使得被害人难以追回资金,或者对涉及钱款的基本事实予以否认,也不积极跟合同相对方协商合同的继续履行,那么认定为非法占有的概率就高。
如果行为人对基本事实予以认可,有积极还款的合同履行行为,有还款意愿,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时积极与对方协商或补救,在对方提起民事诉讼时积极参加诉讼,希望解决问题,或者在取得款项后自行退回给了被害人,那么认定为非法占有的概率就低。
以上这些都不能一概而论。例如,行为人虽然逃跑,但如果这是在其生命安全受到债权人危险下的无奈之举,那么难以认定为逃匿,更不能作为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
二、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核实反证事实和反驳情况
诈骗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复杂性在于以上第一大点中说的因素均不具有绝对性。因为,在很多诈骗案件中,会有一些促成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也有一些阻却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所以需要综合考虑反证事实和反驳情况。同时,同一个因素,在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行为人不同的情境不同的目的之下,可能会有完全相左的认定。因此,需要综合全案情况,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进行全面透彻地剖析,才能最终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准确认定罪与非罪,防止一些经济纠纷或民事案件被认定为诈骗犯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提到:“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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