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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最新司法解释(最新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

   时间:2023-04-17 阅读:

非法狩猎罪最新司法解释(最新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

非法狩猎犯罪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领域多发高发的一类犯罪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执法办案实践,对办理非法狩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析如下:

一、非法狩猎罪量刑

依照刑法第341条2款规定,犯非法狩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就刑法规定来看,犯本罪可以单处罚金。

二、正确理解“违反狩猎法规”

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中关于狩猎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关于狩猎的规定,不能称之为“狩猎法规”。

三、关于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

该罪成立的前提是违反狩猎法规,因此该罪的犯罪对象特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保护管理野生动物。

具体来说,本罪犯罪对象就是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列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未列入“三有”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诸如蝉、蝎子、蜘蛛之内的野生动物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管理对象,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四、准确把握非法狩猎犯罪的“四禁”

要依法打击非法狩猎犯罪,必须准确把握非法狩猎的“四禁”,即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

(一)禁猎区、禁猎期

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禁猎区、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2、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无权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禁猎区、禁猎区。

3、要确定某个非法狩猎案件是否发生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必须查询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

七、本罪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竞合问题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非法狩猎,犯非法狩猎罪的同时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的,依照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八、正确理解从重处罚情节

构成非法狩猎犯罪,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从重处罚:

1、暴力阻碍、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

2、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3、两年内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准确把握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罪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领域属于多发高发一类犯罪,也存在很多“行为犯”的情形,入罪标准比较低,现实中发生的大多数的非法狩猎案件,通过“四禁”考量后,理论上都可能属于非法狩猎犯罪。在新的司法解释发布之前,对于没有猎获物或者只有1只猎获物的案件,基本上都认定为非法狩猎犯罪判处刑罚。

从2022年4月9日,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以往的理念需要改变。今后,办理此类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猎获物数量、价值、狩猎方法、工具等因素和狩猎的动机、目的、是否自愿接受处罚、是否积极恢复生态等情节,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狩猎没有猎获物的,没有造成猎获物死亡的,仅有一只猎获物且价值不大的,建议根据两高新的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十、做好行刑衔接和公益诉讼

对于犯非法狩猎罪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应当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

对于对于犯非法狩猎罪的,要建议检察机关同步提起公益诉讼,或者建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民法典提起环境损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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