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执行案件是什么(刑事犯罪追诉时效规定)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效果并不尽人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强化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下面,笔者结合基层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监督实践略作探讨。
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概念及特点
(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概念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由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亦不提起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特点
1、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虽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申请人也为行政机关,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强制执行权的享有者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人民法院。
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合法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未经人民法院裁判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一般情况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权利人。
4、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二、从程序上审查需要注意的问题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只有经过了合法、公平、合理的程序,才有可能得到公正的结果。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必须注重案件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申请执行期限的问题。《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书面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催告义务,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故而在审查时应该注意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书面催告义务。
(三)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裁定。《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三、加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办理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
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绝大多数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导致的,因此,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是破解行政非诉执行问题的治本之策。应建立一部专门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将各个零散的规定、解释统一起来,增强可操作性。
(二)强化沟通协调
在保障行政权与审判权分离的前提下,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与行政机关案前联系、案中协调和案后沟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加以引导、规范,促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法律宣传
运用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尤其是加大宣传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消除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主动履行义务,尽量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