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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如何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3-04-18 阅读:

非法出售发票罪如何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非法出售发票罪如何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办法,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对于非法出售普通发票未达100份或者票面额未达到40万元的,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对于超过上述标准的,是否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呢?

不起诉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而酌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那么,非法出售发票罪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作出酌定不起诉条件呢?非法出售发票的份数或者票面额多少可以考虑争取不起诉?需要具有哪些情节?

以下是笔者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检察院对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程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

1.2.案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通崇检刑二刑不诉〔2020〕8号)

1.3.基本案情:程某某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出售了空白出租车发票5卷共500份。经南通市税务局鉴定上述发票为真发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

2.2.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38号)

2.3.基本案情:王某某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发票517份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517份发票系真发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齐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

3.2.案号: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丹检公诉刑不诉〔2016〕8号)

3.3.基本案情:齐某某非法出售给三家农家乐普通发票总面额5.3万元,共计700余份,从中获利318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汪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

4.2.案号: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刑不诉〔2015〕52号)

4.3.基本案情:汪某某出售发票金额共计6378027.35元,销售总金额为287011.21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63780.27元占为己有。2015年7月6日云阳县公安局扣押汪某某违法所得63780.27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马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

5.2.案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龙新检公刑不诉〔2014〕1038号)

5.3.不起诉理由:马某某将其在经营龙岩市新罗区某饭店期间向税务机关领用的186份《福建省龙岩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出售给经营龙岩市新罗区某酒楼的苏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900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86份,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认罪悔过、积极退赃,情节轻微,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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