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个人不得妨碍司法公正,国大于家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A某与B某为另案(强奸罪)被告人的亲属,指使另案被害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出虚假证明,帮助另案被告人洗脱罪名,导致另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公诉机关认为,A某与B某构成伪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不适用缓刑。
A某2021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后案件交由贵州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不构成伪证罪的意见,认定本案更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2021年10月11日贵州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A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律师感悟
当我第一次接触这个案件的时候,内心是很矛盾的,感受到了A某对家人真诚的爱,但也对A某的做法表示遗憾。A某在努力保护家庭成员免受刑事处罚是出于对家人的保护,但是他选择了错误的道路。我在与A某在沟通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在他的世界观中,小家才是家,为小家的利益可以不折手段,国家这个“大家”不需要自己保护,他在价值体系中舍弃了最重要的社会价值。可是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自我价值的基础,若丢失社会价值,人生的自我价值就无法存在。社会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没有“大家”何来“小家”。我们每个人总是生活在社会当中,个体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和发展。若我们不能为社会作出价值,我们也应该遵守社会秩序。这样谈来,或许会觉得很空洞,在本案中的体现就是A某就是违背了正确的价值取向,未遵守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而得到了惩罚,所以社会价值并不空洞,它就是实实在在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存在。
所以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我先是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分析犯罪构成要件并得到法院采信,另外,与A某多次沟通交流,帮助其认识到正确的价值取向,意识到社会秩序远大于个人情感,令其幡然悔悟。
回顾这个案件,我发现不仅让当事人在案件中得到了公平正义,并且也纠正了当事人的价值取向,这也让我在执业的道路上有了新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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