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强化了刑事律师辩护权
2017 年 6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相较于以往规定来说,有了不少的新变化,涉及到程序启动、法庭初步审查、控方证明、双方质证、法庭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排非的那些新规定对律师的辩护权产生了影响。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第十七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排非申请无果或者无结论的现实问题,是对辩护权的一种有效加强。该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辩护人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为辩护人提供了更加完整的空间和更加充裕的时间。
第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将法律援助制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场合,为刑辩律师更早地介入、参与案件提供了的机遇。
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但在第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这既是对检察机关二审举证范围的限制,也是对辩护权的有效拓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控辩双方的平衡。
相较于过去,新规定在保障公民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上有了更多的积极意义,但尽管如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我们还是会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因此我们还要不断创新与探索,让法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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