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犯罪包括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的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行为人自己自愿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的,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分类: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对于实行终了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如果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止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对于未实行终了的行为,中止实施的,同样成立犯罪中止,此时不要求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比如,小明想杀死小王,拿刀砍杀小王,第一刀砍在小王后背,小王跪地求饶,小明心生怜悯,弃刀转身而去。这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故意杀人中止;再比如,小明欲杀死小王,一路追杀,在小王身上猛砍数刀,看着倒在血泊中的小王已经不能动弹,就弃刀离去。事后小明回来拿自己落在犯罪现场的手机时发现小王还活着,想到自己跟小王毕竟曾经是恋人,心一酸,抱起小王送到了医院,经抢救小王没死。本案中,小明属于实行终了的中止。
一、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中,
(一)及时性
犯罪中止要求发生在犯罪的过程当中,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未完成形态之间不得相互转换,即成立犯罪未遂就不能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由于客观障碍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从而不得不停止,而犯罪中止则是主观上主动、自愿放弃实施犯罪行为,自动放弃的是可重复加害的行为,如果不能重复加害了则属于客观不能,可能成立犯罪未遂。阿明想开枪杀死阿美,第一枪打在阿美小腿上,阿美不能站立痛苦呻吟,阿明看着阿美那么漂亮的一个女孩,不忍心再开枪,拨打120后逃跑了。本案中,阿明能继续射杀却主动放弃,成立故意杀人的中止
(二)有效性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因为危害行为未实行完毕,只要消极的不再继续犯罪,就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
实施终了的中止,则要求行为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采取了措施却不能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比如,阿华欲放火烧毁阿丽的养猪场,着火后,阿华后悔了开始积极灭火,但是由于火势太大,养猪场还是被焚毁了。阿华不成立放火罪的中止。
当出现介入因素的时候,我们需要利用因果关系原理结合犯罪中止进行综合评价,比如,阿标砍杀雷洛,致雷洛轻伤,想到雷洛对自己曾经有恩,放弃砍杀,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偶遇雷洛仇人李三丰,雷洛被李三丰杀死。因为雷洛的死是李三丰造成的,与阿标无关,阿标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三)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犯罪,此时放弃则成立犯罪中止,同时,行为人放弃犯罪符合“合法性回归”的原理,此情形下才成立犯罪中止。
阿虎欲毒杀阿猫而向阿猫水杯下毒,见阿猫喝后神情痛苦就将其送医院,抢救后脱险。经查毒药的剂量不足以杀死阿猫,不送往医院也不会致死。本案阿虎怎么定罪?假设阿虎下毒的剂量足以致死,阿猫因阿虎的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的行为而活命,此时阿虎成立故意杀人中止,那么本案中阿虎下毒剂量不足以致死,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阿虎更应当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条款中,造成损害,是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同时造成了轻罪的既遂和重罪的中止。对比两个例子:例1:杰克偷偷溜进露西家,偷走了放在桌子上的一块名表。例2:杰克持枪闯进露西家,打算抢劫露西,当他拿枪逼迫露西说出保险柜密码时,突然露西未满月的孩子哭了,杰克想起了自己年迈的母亲,心生恻隐,顺手拿起桌子上的名贵手表走了。例1中杰克成立盗窃罪。例2中按照想象竞合,杰克成立(入户、持枪)抢劫(中止)和盗窃罪择一重罪处罚,有可能会定盗窃罪。此时可能例1中杰克是故意犯罪,定盗窃罪既遂。例2中杰克是想抢劫,但是中止了,实施了一个轻罪(盗窃罪),主观上杰克有“合法性回归”的表现,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如果此时例2和例1处罚相同,都定盗窃罪的话,将不能体现刑法对中止犯减轻处罚原则,与我们内心最朴素的情感相悖,不符合我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因此,对于造成轻罪结果的重罪中止的犯罪中止,不能以想象竞合定罪,而是应当按照犯罪中止,适用《刑法》第24条第2款,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