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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羁押诉讼的条件(非羁押诉讼和取保候审的区别)

   时间:2023-04-18 阅读:

非羁押诉讼的条件(非羁押诉讼和取保候审的区别)

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节约执法司法资源等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异地监管、一放就跑等适用难题。去年,我们办理的一起跨境开设赌场案,获评最高检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从这起典型案例中,可以洞悉检察官如何运用检察智慧,破解非羁押诉讼适用难题的创新实践。

摒弃旧思想,统一办案理念很关键

自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以来,检察机关对降低诉前羁押率、减少逮捕羁押已形成普遍共识,并在检察办案中积极适用落实。但实事求是讲,司法机关落实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并未完全实现思想同步、行动一致,“重打击轻保护”“以捕代侦”的观念仍旧存在。有的认为采取非羁押措施,存在串供、翻供的风险。反之,若采取羁押措施,则能够预防再犯罪、预防犯罪脱逃,保证案件顺利办理。

思想的错位,无形中阻碍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打消疑虑和困惑,就是一个谋求思想共识、统一司法尺度的过程,更是对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运用检察智慧解决办案难题的考验。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注重发挥检警协作机制作用,依法主动提前介入,对适用非羁押诉讼程序的案件,在办案伊始就形成一致意见。在办理张某等16人开设赌场案中,我第一时间组织承办检察官介入引导侦查,多次召开研判分析会,协助公安机关明晰侦查思路和取证方向。同时,与公安机关座谈会商,最终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达成共识,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了基础。

运用新技术,智慧监管提效能

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何保证非羁押人员放得出、管得好。特别是一些新型网络犯罪,往往涉及地域广,绝大多数需跨省办案。加之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给办案造成很大挑战。

我们身处智能互联的信息化时代,检察机关必须跟上、适应信息化发展大势,提升检察工作智能化水平。就破解取保候审监管难题而言,检察机关要深刻把握“数字革命”趋势,创新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构建集定位、打卡、预警等于一体的数据监管系统,实现对取保候审人员特别是异地人员的有效监管。

以张某等16人开设赌场案为例,该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多在广西玉林,与案件承办地距离超过2000多公里。我们联合公安机关,对13名犯罪嫌疑人就地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将他们纳入非羁押诉讼电子监管平台,依托手机App数字监管,运用人脸识别、大数据、定位追踪等科技手段,通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24小时电子监管,保障该案诉讼顺利进行。

建立配套机制,放大制度集成优势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离不开制度保障,必须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建立并不断完善配套体系,提供制度支撑。

以我院办案实践为例,在上级院的指导下,我们构建起了以羁押必要性全流程审查、非羁押诉讼全方位保障、全社会支持为主要内容的“三过滤”非羁押诉讼模式,将降低审前羁押的制度和举措贯穿“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刑事诉讼全过程。此外,为助推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社会关系修复,我们还建立了刑事赔偿金、罚金保证金、生态环境修复金“三金”提存制度,并设立暂存账户,由犯罪嫌疑人缴纳合理数额的赔偿保证金。这样一来,既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也为被害方争取了诉讼赔偿保障,解决了审判机关财产刑“空判”和执行监督乏力问题。

在张某等16人开设赌场案中,为精准打击犯罪,做到宽要有节、严要有度,我们还创新确立了分层处理的办案原则,将涉案人员分为主犯、从犯及情节较轻的从犯三类人员。根据三类人员的犯罪作用大小、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并结合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综合判断,精准适用强制措施。

笔者认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一项长期任务,任重而道远,检察机关要持续用力推进,形成工作合力,更要大胆创新,积极践行,提供更多基层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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