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条解读(法官调查核实证据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手段查明有关案件事实,是公安机关正常行使侦查权的行为,获得的证据将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已经应付何种行使责任的基础。但是,由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完全处于被动局面,部分公安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取证,获得的证据就可能属于非法证据。对于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也就是说,属于非法证据的,有可能被整个诉讼过程排除在外。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暴力取证的都要排除,没有条件。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的程序问题,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进行补证或合理解释,做不到的,对该证据就排除在外。
3、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任何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都应当随时排除,不带入下一个阶段。
《国杰律师说》认为,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获得证据,是对犯罪活动以及犯罪嫌疑人有关具体情节的落实,不仅要落实事实问题,还要特别注意其中的程序问题。对于暴力取证应绝对避免,对于程序瑕疵也应该严格控制。对非法证据的零容忍,才是文明司法的真正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