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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判刑案例分析(恶意诽谤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3-04-17 阅读:

诽谤判刑案例分析(恶意诽谤罪量刑标准)

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吴娟欢 保安因违反公司制度,被辞退后心生不满,竟在公司周围张贴大字报,诽谤人事采购主管是“妓女”“找小老公”。日前,南都记者从中山市第一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公司辞退不服到法院起诉被驳回

董安(化名)是中山某公司的人事采购主管,她经历了一段苦闷难堪的日子。“2019年5月14日至8月10日期间,张某在公司附近四处张贴大字报,污蔑我是妓女,在外面找情人”。到底是怎么回事?董安说,贴大字报的人,是被公司辞退的一名员工张某。

公司的人事登记表显示,张某2010年10月15日入职,2014年4月、6月,几次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扣分。公司的《通告》载明,张某多个违规行为,2018年5月28日被公司辞退。对此,张某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7500元。2015年,张某的请求被驳回,随后他又到法院起诉,提出人民币19548.90元的经济补偿。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张某的诉求都没有得到支持。

但是,张某依然不服。2017年,张某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不支持。期间,张某又以公司保安队长刘某串通厂长全某逼迫其辞工为由,提出赔偿请求;以公司董事长叶某、前厂长全某串通该保安队长刘某解除其劳动合同并张贴通告为由,诉请叶某、全某为其恢复名誉。

多次张贴大字报污蔑他人

一直到2019年5月,张某的一系列诉求被陆续驳回。也就是从这时候开始,董安通过其他极端的方法发泄不满。“2019年5月14日,同事把‘祸害公司主犯董安’的大字报发给我”,董安说,她下班时就把公司附近的大字报拍下来。从公司的监控视频中,发现是张某张贴的。

这样的行为并不止一次,“他至少贴了20次以上”,董安说,碰到下雨或者大字报被撕掉后,张某又会重新张贴。而上面的内容也让董安不堪:污蔑其是妓女、找“小老公”、早年被亲哥强奸、少年流产等。“同事多次劝说,但是他也不听”。

对于这样的行为,张某后来自己也承认,他张贴的大字报的内容反映董安私订公司制度,和哥哥侵占公司,以及董安有几个老公,董安是妓女等内容。张某说自己共张贴了25次约40多张,如果发现大字报不见了,就会重新张贴.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诽谤罪

2020年4月15日,自诉人董安以被告人张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诽谤自诉人董安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构成诽谤罪的辩护。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捏造事实,长达数月在自诉人工作的公司门口及附近张贴诽谤自诉人袁亚芳的多份大字报,内容粗俗恶毒,公然贬损自诉人的人格,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最终,中山市第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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