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被判3年(高空抛物罪立案标准)
高空抛物,长久以来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疼”。5月13日,柞水县人民法院速审速判了柞水县首例高空抛物犯罪案件。
被告人朱某某家住5楼,为泄私愤,先后两次从其家中的阳台窗户向西侧6.5米远的某商住楼在建工地上,抛掷塑料花盆、小玻璃鱼缸、空酒瓶等物品阻挠施工,造成工地上的一台挖掘机侧门玻璃损坏。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了挖掘机玻璃损失并取得谅解。柞水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犯高空抛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寄语: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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