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几年(私藏枪支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一、在客观上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二、在主观上明知是禁止持有的枪支,而故意持有。火柴枪虽不具有管制枪的性质,但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客观上在淘宝上网购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火柴枪,主观上明知火柴枪具有一定破坏力并持有该枪支,应该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淘宝网”上以每支人民币300余元的价格先后购买了二支全金属火柴枪留于家中把玩,后于同年6月16日被民警查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一支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被告人供述
2015年3月8日,其为了回味儿时玩火柴枪的乐趣,在“淘宝网”上的“玩家新天地”购入了一把多功能全金属长管火柴枪(KB-001型),买回来后发射过几次,发现火柴打出去的时候枪管也会跟着飞出去,所以其在2015年3月11日又从“淘宝网”上的“金牌掌柜”购入了一把全金属火柴枪,但这只枪没有长枪管。这两支火柴枪就是将火柴填装进去以后打出来,由一根弹性很紧的皮筋提供动力,撞击并点燃火柴,并将火柴杆推出枪管,射击距离大概7、8米的样子。该枪理论上和火柴差不多的东西都可以发射,比如钢针或铁钉,如果火药装的多应该可以打碎玻璃。2015年6月16日,警察到其家检查,查获上述枪支并把其带至派出所。
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持有的是玩具枪,并没有持有管制枪支的故意,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对持有的多功能全金属长管火柴“玩具枪”具有通过皮筋撞击点燃火柴,并将火柴推出枪管,能正常击发并有一定破坏力的特征是明知的,且经鉴定涉案“玩具枪”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上述特征已符合《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规定,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及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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