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的退赔范围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退赔的范围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根据《意见》,涉案员工属于“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他们的退赔范围包括: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总的来说就是他们从帮助行为中获取的款项。投资人的本金属于非法吸收的资金,应当追缴,但是不属于涉案员工的退赔范围,应该由直接、间接获取该资金的人进行退赔。
三、实践中司法机关扩大退赔范围的问题
作为涉案普通员工,往往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无论是否真正构成犯罪,先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在看守所,当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都要求退赔,而退赔的范围除了其在职期间领取的工资、提成之外,还包括投资人的本金损失,显然这样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就是这样不合理合法的事由,往往来作为取保候审的条件,人为的提高了取保候审的门槛和难度,如果请了律师,就会对有的司法机关这种行为予以抗争,指出超范围的违法之处,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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