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入刑标准(高空抛物民法典最新规定)
●在判断某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时,应重点考量该抛物行为是否具备“情节严重”情形,而非以抛物行为所引起的危害后果情形来考量。
●对“情节严重”这一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需要围绕该罪所侵犯的公共秩序法益,分别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以及行为时的客观要素进行整体性、综合性、实质性的判断。
高空抛物行为作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其给群众带来生命财产损害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单独入罪,能够有效震慑相关行为。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作为高空抛物罪重要判断要素的“情节严重”包括哪些具体情节,法条并未作出进一步的明确细化。结合犯罪构成及司法判例,笔者认为,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应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情节严重”应重点考量抛物行为本身
高空抛物罪的量刑幅度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刑法理论上属于轻罪,在学术上也称之为重判轻罚,体现的是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采取劝导为主的原则。同时,从高空抛物罪的抽象危险犯属性来看,作为该罪入刑条件的“情节严重”也应侧重于对抛物行为本身的考量,即在判断某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时,应重点考量该抛物行为是否具备“情节严重”情形,而非以抛物行为所引起的危害后果情形来考量。
以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为例,2021年3月1日,江苏省溧阳市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中,徐某在与王某争执过程中,从其三楼家中将一把菜刀抛掷到楼下。在被楼下居民上楼质问后,徐某又拿出第二把菜刀,在与王某争执中再次将菜刀抛掷到楼下。该案中,徐某两次将属于一般认知意义上危险物品的菜刀作为抛掷物抛至楼下公共区域,虽均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足以损害楼下公共区域的正常秩序,被法院以抛物行为符合“情节严重”判处刑罚。
以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与行为时的客观要素判断为主
从法条规定可知,高空抛物罪以“行为+情节”的模式出现,这也表明仅有高空抛物这一类型的行为,其违法程度尚达不到刑事可罚性的要求,只有其行为达到相应的严重情节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从而将该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提升至犯罪的程度。就高空抛物罪来说,对“情节严重”这一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需要围绕该罪所侵犯的公共秩序法益,分别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以及行为时的客观要素进行整体性、综合性、实质性的判断。
仍以前文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为例,徐某两次向楼下公共区域抛掷菜刀,其对可能造成的扰乱公共秩序以及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同时其抛掷的菜刀本身属于危险物品,尤其在楼下居民上楼质问后仍然再次抛掷,最终法院认定其高空抛物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判处相应刑罚。
此外,针对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一般较轻的损害后果,也应纳入“情节严重”考量,仍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如在于某高空抛物案中,于某为图省事,在其二楼家中将装有尖锐陶瓷碎片的垃圾袋抛掷到楼下时,致路过的被害人轻微伤,被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相应刑罚。
从以上案件可知,高空抛物罪在入罪情节的判断上,以行为人主观明知抛掷物品将造成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后果,并且实施了具有相应危险性的抛物行为,在抛物行为造成相应损害后果时以人身损害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较大为边界,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对高空抛物行为入罪“情节严重”所作出的裁判探索。
“情节严重”应考量的主要情形
在目前尚没有具体司法解释进行指引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还可参考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处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6条列举的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相应标准。
笔者认为“情节严重”应主要从以下四个层面进行判断:一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包括为发泄情绪实施抛掷行为的、多次实施抛掷行为的、经劝阻后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二是实施抛物行为的场合,包括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实施行为时人流量大的、在建筑物进出口实施的;三是实施行为的危险程度,包括实施行为所在的楼层高度,抛掷重物、尖锐物、有毒有害物、高温液体等;四是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包括导致人身轻微伤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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