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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狩猎的处理方法(关于非法狩猎治安处罚标准)

   时间:2023-04-17 阅读:

非法持枪狩猎的处理方法(关于非法狩猎治安处罚标准)

近日,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军等四人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一案,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2年2月,被告人李某军、郑某忠、赖某连、冯某旺四人相约到蓝山县所城镇某山场狩猎,到达山场后,李某军、郑某忠、赖某连各持一支改制步枪与冯某旺使用土狗搜寻野猪、改制步枪猎捕野猪的方式捕获一大一小两头野猪。同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明,李某军、郑某忠、赖某连三人非法持有的改制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鉴定,李某军四人狩猎的野猪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偶蹄目猪科野猪。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军、郑某忠、赖某连违反狩猎法规,使用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步枪在禁猎期进行狩猎,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四人的非法狩猎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中,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的缓刑。并对扣押的涉案枪支、弹药予以没收。

检察官提醒: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非法持枪也是犯罪,会带来牢狱之灾,如持有枪支、弹药,应主动及时上缴给有关部门处理,切莫触犯刑法底线。

另外,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市民应以此为戒,切莫因贪图“野味”而触犯非法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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