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棚户区改造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在国家和政府部门的积极推进下,改造的力度不断加大,范围不断扩张,受“棚改”影响的人群也就越来越多。但是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还有很多人对棚户区改造的理解存在着误区,那么,什么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顾名思义,“棚改”是对棚户区进行的改造,其目的是改造城镇里的危房、旧房,从而改善当地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先富带后富”的发展道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富裕。所以,严格来讲,棚户区改造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多的应该属于国家调控性政策范畴。
1、棚户区改造跟农村无关
若宅基地上的房“被棚改”了,则多半有问题。
从2009年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名称中即可看出棚户区改造仅包含两类位置的房屋:一是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二是国有工矿区。由此可知,棚户区改造显然是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
在2013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将棚户区改造分为了4类: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仍不在棚户区范围内。现实生活中很多城中村“被棚改”,这显然违背了这个指导意见了,城中村的土地也属于集体土地。但是由于一些城中村、城边村确实已与繁华的都市相接壤,并且存在连片密集的、有安全隐患的简陋住房,故被列入了棚改计划。
如果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被棚改”,那一定是征收方看中了这块地,欲用作商业开发。在未经审批下,擅自将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打着“棚改”的旗号,把宅基地给“商业开发”了,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
2、什么样的房子才属于棚户区?
这个问题尤为重要,遗憾的是,法律上并无明确的界定。实际生活中,所称的“棚户区”,一般指的是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也就是城市中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可是,这儿差、那儿差,都没有任何的标准,说你差你就差,不差也得差,不少好好的房子”被棚户”,就是这样来的。
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1)一定要明确,棚户区改造拆迁的进行,须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此,棚改绝不是如腾退一般的法外之地,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征收项目中的一类。
(2)棚户区改造拆迁,禁止强拆强迁。若要对被征收人的“棚户”实施强拆,政府必须先下征收补偿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因为是“棚子”就随便推、拆的情形,是严重违法的。
(3)对于明显不属于棚户区,而被硬塞进这个“筐”里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可考虑,起诉征收决定,看是否可将其撤销。
3、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安置是怎么回事?
简单说,货币化安置就是给钱,自己拿钱去买房,而实物安置就是给房,给你回迁房或者换同等房,孰好孰坏,其实因人而异。
4、最后提醒,把握住两点以应万变
(1)要房还是要钱,坚持自己选!
钱和房各有利弊,还需自身权衡清楚。需要提醒的是,交付在建期房的时间可能因各种客观原因而延后,被拆迁人可能由于他人的一些做法、选择,而面临长期在外过渡的情形。
(2)补偿安置方式,慎选“购房券”!
购房券的性质,更接近于实物安置,即它只能用来买房,而很难再兑换成现金。而在实际使用中,因其所面临的种种限制、附加义务,已广为被征收人所诟病,由“券”到“房”的过程,不是顺途。
以上就是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解读,包括棚户区的认定以及棚户区改造时涉及的补偿的相关问题。律师建议,遇到棚户区改造,补偿不公平、不合理时,一定要依靠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及时请专业律师介入才是最明智的做法。